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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黃牛可罰2000元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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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0月21日 05:35
2010年10月21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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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炒黃牛」屬刑事罪行,現行的《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對未獲授權而售賣門票有明確限制,如門票是作為授權進入發牌公眾娛樂場所,任何人不得售賣、要約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罰款2000元。

有關法例是否亦涵蓋朋友間轉售門票?大律師陸偉雄解釋,「炒黃牛」與轉售的最大分別在於前者是商業活動,即使以原價出售,亦視作犯法。但如果門票只是以原價轉售予友人,則可視為社交活動,不在此限,但把網友當作朋友便屬牽強。對於有人以「買電話繩送門票」作招徠,陸偉雄承認法例有灰色地帶,但法庭可藉出售物品的價值和售價是否合理來判斷。他批評現時罰則過輕,同時應有更清晰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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