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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有朋出租北京物業吃官司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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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0月22日 05:35
2010年10月22日 05:35
新聞類別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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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名內地租客承租台灣影星蘇有朋名下在北京的商舖,卻被工商部門告知「不得使用境外個人(包括港澳台地區)購買的房屋從事經營活動」,而不准註冊登記,該租客狀告蘇有朋和經紀公司索賠44萬元(人民幣,下同),案件於前日審理。據了解,北京工商局規定,境外機構和個人於2006年7月後購買的物業如租賃他人從事商業活動,須以公司名義出租。

據《京華時報》報道,去年7月,王先生承租了北京朝外SOHO的一套商舖,準備經營理髮店。王先生稱,他經北京時代之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聯繫到業主蘇有朋,三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稍後他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共計14萬餘元,再花29萬裝修,但到工商部門註冊登記時遭拒。

王先生認為,蘇有朋作為業主,應知曉內地相關法律法規,但他仍將名下物業出租用於商舖經營,而時代之家作為專業中介公司也應知上述規定。於是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蘇有朋退還租金押金,並賠償各項損失共44萬餘元。

境外業主出租商舖須領牌

但「時代之家」否認做過這筆生意,法庭鑑定亦顯示,合同中的公章與時代之家的註冊公章不同。蘇有朋律師認為,王先生找的經紀可能涉嫌合同詐騙。而蘇有朋只負責提供房屋,王先生裝修前並沒有徵得蘇有朋同意;且合同已到期,蘇有朋尚未收到後續租金。因此當庭提出反訴,要求解除該合同,並向原告索賠違約金58萬餘元。

本報查閱北京工商註冊網發現,據建設部等部門制訂的《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使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該境外機構和個人應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該企業開展出租業務。但若該物業屬在《意見》實施(2006年7月11日)前購買,出租面積在500平方米(約5400平方呎)及以上,才要成立註冊公司再作商業出租。

(明報記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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