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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車即召律師 司機被查緘默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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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0月25日 21:35
2010年10月25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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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輛私家車昨日準備駛出油塘鯉魚門邨停車場時,疑與一輛從後駛至的電單車相撞,電單車司機墮地受傷,警員到場前私家車司機急召律師趕至協助,在律師提點下「保持緘默」,警員在現場只能取得初步資料,車禍原因有待調查。

電單車男司機蔡╳生,36歲,手腳擦損輕傷,其間突然抽筋不適,需由救護車急送聯合醫院,幸治理後無礙出院。

駕私家車撞傷鐵騎士

現場為油塘鯉魚門邨停車場,行車通道有減速壆,轉彎角位有廣角鏡。昨中午近12時,31歲姓陳男子駕駛私家車載同一名女友人,沿停車場L2地庫上斜駛往L1地面,準備離去。私家車上斜駛至L1轉右行駛之際,剛巧蔡某駕駛電單車從後駛至,疑他在緊急煞車時翻車,墮地受傷及抽筋,陳某見狀報警,由救護車將蔡某送院。

警員到場前疑陳某急召律師趕至協助,陳某在律師提點「有權保持緘默」下,僅向警員提供基本資料,警員一時間只能取得初步資料及進行酒精呼氣測試,證實陳某未有酒後駕駛,車禍原因則有待調查。事後自稱律師的男子向到場記者留下手提電話號碼,表示可容後查詢,惟當記者按照號碼致電時,卻發現是錯號。

立法會議員兼律師涂謹申指出,人權法中「保持緘默」的原意是使人不會「自陷於罪」,即當事人可選擇緘默,至於是否有罪交由控方舉證及警方調查,好處是不會因講錯說話而被入罪。就這宗車禍中,律師只是提點肇事司機個人應有的法律權利,並非教導司機如何回答警方,司機只是選擇行使應有的個人權利,兩人行為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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