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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時數」可視為利益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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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0月28日 05:35
2010年10月28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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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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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坊間對「賄選」的理解,一般是提供飲宴或金錢酬勞,至於如譚香文般提供免費講座是否等同「賄選」?對此,法律界有不同看法,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倘若廉署證明譚香文提供的講座可視作進修途徑,或者舉行講座期間有展示選舉物品,則可能構成賄選。

不收租場費可構成賄選

湯家驊解釋,假若廉署證明譚香文舉辦的講座有「金錢價值」,例如涉及租場費,而譚香文沒有向會員收取的話,則有可能構成賄選,「一般講座都需要支付金錢,而價錢亦不便宜,如每個講座需1000多元……但免費的講座則較少有」。此外,如果參加講座後,會員可向公會申請為「進修小時」,以延續會員資格,亦會被視為會員的「利益」之一。

由於譚香文舉辦的講座是以「茶叙」形式,如果當中有提供飲品、食物予參加者,亦有可能觸犯法例。因此,湯家驊強調,候選人在選舉期間都會特別小心,避免出現利益輸送,「即使是為我助選的義工,若果是我的選民,連一盒維他奶、一支水亦不能替他們購買……若要替他們購買飯盒,我亦需要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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