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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為打擊洗黑錢活動,港府在2012年4月1日開始,將實施新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草案》,屆時本港所有找換店,均要符合「適當人選」資格,並要向海關領牌。
設60天過渡期 可如常營業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關婉儀表示,本港現有近2000家找換店,當局在條例生效時,會為他們引入60天過渡期,讓他們處理牌照事宜。在過渡期間,即使找換店尚未取得牌照,仍可如常經營,當局盡可能不想找換店因着要處理牌照申請,而被迫暫停業務。
現時在港經營找換店,只需提供身分證明及向警方登記,但新例生效後,所有提供兌換服務的商號,均要符合「適當人選」資格,並要向海關申領牌照。海關會因應申請人是否有刑事或破產等紀錄,去決定是否發牌。關婉儀預期,不會有太多找換店,會因不符資格領牌而被迫結業。
國際特別組織(FATA)早年審閱各地區反洗黑錢規條文時,認為香港在防止洗黑錢方面的工作,有不足之處,包括沒有法定的客戶盡職審查要求,以及違規罰則等。根據FATA的要求,假如香港在4年內未能改善,可能無法被國際認可。
按刑事破產紀錄決定是否發牌
根據新的反洗黑錢條例,除了找換店要領牌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及證券行等)和找換店,日後必須要查核有可疑的客戶身分,並將交易資料妥善存檔。不過,觸發強制查核客戶身分的兌換金額門檻,會由現時的8000元,放寬至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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