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法例上,香港所有土地都是政府擁有,現時業權人都是獲政府發給有期限的土地契約,《基本法》第120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批出、決定、或續期的,超越1997年6月30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均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
以農業牌照租用的土地,在香港法例定義上為官地。張太引述已故法官李宗鍔的《香港房地產法》一書,指獲批租者亦為業主,是民間管有土地,政府不能隨便徵收,但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這類租用農地牌照屬臨時契約,不能因為長年續期,而將之提升為全面權益,如果政府以合法途徑收回土地,法律上是無權阻止的。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