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雷曼兄弟結構性投資產品結構複雜,大新銀行(2356)內部風險監控原本認為,產品屬於高風險,只能向「經驗投資者」出售,即3年內有最少5次相關投資經驗的客戶才可購買。不過,在前線人員銷售時,投資者只需有1次投資經驗已被界定為「經驗投資者」,逾八成買家實際上並不符合大新的內部監控要求,前線與後勤對產品銷售對象要求有「自相矛盾」之嫌。
內部規定「經驗投資者」才可買
大新銀行管理層昨日首次出席立法會,就銀行銷售雷曼產品的小組委員會研訊。大新向立法會提交的資料顯示,分別有94.7%雷曼迷債和86.6%非迷債投資者,並沒有大新風險監控所列明的「3年內有5次」的投資經驗。內部風險監控文件還指出,雷曼投資產品不適合向65歲以上人士出售,亦不建議投資雷曼的本金超過投資者的資產五成,但如果投資者堅持購買,需要得到分行經理批核同意,但文件強調,不能向沒有經驗的投資者出售。
議員質疑銀行銷售手法違背風險管理本質,因為文件對經驗投資者的定義,是3年內有最少5次相關經驗的投資者。大新執行董事兼零售銀行處主管藍章華稱,如果客戶表述自己有最少1次相關投資經驗,以及知悉產品風險,已可購買雷曼產品,又指銷售人員和風險監控人員對「經驗投資者」的定義有所不同。
議員斥欠金融市場風險觸覺
大新在2008年9月11日起停止售賣雷曼兄弟的產品,雷曼兄弟在5日後(香港時間2008年9月16日)宣布破產保護。董事總經理黃漢興坦言,只要機構發行人信貸評級達A級或以上,該行仍會出售其產品,故即使雷曼被評級機構由A+降至A,大新仍然出售其投資產品,「直至雷曼被評級機構置於負面觀察之列,我們才停售。」議員質疑,大新未有考慮到當時市况波濤洶湧而及早停售產品,欠缺對金融市場的風險觸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