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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任何人在駕駛時受酒類或藥物的影響,以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即屬犯罪,可被判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立法會正審議條例修訂草案,建議將首次定罪的停牌年期由最短3個月改為最短兩年,重犯的停牌年期則由最短2年增至5年。
對於今次法庭拒絕充公被告的駕駛執照,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鄭家富相信是因被告未判有罪,他希望新例能考慮於案件押後期間增設行政措施,授權運輸署長暫時沒收被告車牌。由於毒駕案影響嚴重,必須平衡各方道路使用者安全,他促請政府盡快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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