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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中國《刑法》第293條,有以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即構成「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行取走或任意損毁、佔有他人財物而情節嚴重者,或是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者。
內地維權律師滕彪對本報說,尋釁滋事被稱為「口袋罪」,「什麽都可以往裏裝」,因為規定不清,很容易成為打壓維權人士的藉口,同為口袋罪的還有「擾亂公共秩序」和「擾亂交通秩序」。滕彪表示,以往維權人士入罪案例,接受境外傳媒訪問,一般涉及非法向境外提供信息或泄露國家機密等,與尋釁滋事「一點關係也沒有,硬要往上扣」,他認為判決書邏輯不通。
最高囚5年 重犯研加刑
若然尋釁滋事罪名成立,可判最高5年監禁、拘役或管制。拘役是指不超過1年的強制勞動,管制類似於程度較重的「守行為」,不用坐監但不得出境、遷居、升職等。現時仍在審議的《刑法》第8次修正案,指尋釁滋事罪可有效打擊黑社會犯罪,故欲將「多次尋釁滋事」者的刑罰增至10年監禁。但該修正案尚未獲全國人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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