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港富豪邱德根七子邱達文的離婚案,昨日獲終審法院裁定,邱只須付前妻約32%、即1314萬元家產,較上訴庭的判決大跌2436萬元。終院法官指出,因兩人婚齡不足3年實在太短,加上婚前兩人所謂的同居10年,其實是斷斷續續,不能算作婚姻生活內,因此法院有權偏離香港奉行的「五五對分」原則。
終院裁邱德根子前妻分32%家產
邱達文(43歲,下稱邱)與馬來西亞籍前妻,1985年在英國讀書時熱戀及同居,1997年在拉斯維加斯結婚,但2000年妻子返回馬來西亞娘家,雙方終在2004年協議離婚。上訴庭去年審理此宗離婚案時,對同居及婚姻的看法非常寬鬆,認為兩人婚齡雖只有31個月,但他們自1985年已同居,中間即使曾分開居住或鬧分手,但仍然認定雙方同諧15年,女方可得到邱近四成即3750萬元財產。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昨指上訴庭定義有錯,單單「同居」,並不會自動於離婚時被視為婚姻計算;獲法庭視為婚姻的同居,雙方須生活等同夫婦,如育有兒女、共同擁有物業或財政互用等。他指邱與前妻雖說同居上十年,但是他們於婚前曾分開居住及多番鬧分手達兩年,因此裁定兩人的婚姻關係只有31個月,屬於短暫婚姻,可偏離五五對分財產的原則。
指女方為家庭有犧牲酌量加5%
法院以女方的生活所需費用1232萬元為起點,並在其他方面酌量給予女方財富。李義法官指出,兩人婚齡雖短,但女方為了跟隨邱,早年放棄了音樂事業,且下嫁後亦盡力做好本分,除了常陪伴丈夫出差,在家時也經常陪伴翁姑及姑奶,對家庭有適量犧牲及貢獻,因此酌量加5%資產予女方。
其實上訴庭與終審法院判決,在百分比上分別不大,前者判女方可得近四成資產,後者判女方可得32%。但由於上訴庭指邱隱瞞資產6000萬元,把邱拖欠父親公司或兄長的債務剔除出其負債內,令邱身家升至近億元,因此女方當時可得3750萬元巨額財產。終審法院昨推翻上訴庭判決,認為男方資產只有4436萬,因此令女方所得資產大「縮水」至1314萬元。
【案件編號:FACV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