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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產 五五原則有例外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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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1月13日 05:35
2010年11月13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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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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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終審法院確立了離婚案分家產的「公平分配」原則,但指若有特別原因,如婚齡太短、對家庭未有貢獻或犧牲、任何一方造成的負面行為等,法院仍有權偏離「五五分配」定律。

執筆撰寫判辭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明言,其實大部分離婚案,夫婦資產連日常開支也未能應付,真正大有盈餘可以分配的並不多見,不過終院仍然為日後案件訂立分配財產的步驟及可以偏離公平分配原則的因素。

李義指出,在確立夫婦二人資產後,應先評估雙方的財政需要,若基本需要以外財產仍有盈餘,才以公平原則分配,但仍要考慮是否出現影響分配的因素。除了邱達文案中婚齡太短外,法官指還有不少因素影響五五分帳原則,如夫婦對家庭曾作貢獻,包括帶小孩、打理家務或曾為家庭犧牲高薪厚職等,應就其貢獻給予考慮或就其犧牲作出賠償。此外,法官又指若有財產來自私人饋贈或私人投資所得,與婚姻毫無關係,則毋須分配。另外,任何一方的負面行為,或任何一方有特別的財政需要,如生病、需照顧長者或難以重投工作市場等,法庭也有權另作分配。

昨另離婚案裁平均分配

終院昨亦就另一宗離婚案引用公平分配方式判案。案中48及47歲夫婦,法官指雙方工作能力相若,結婚7年間沒有孩子,男女雙方各自資產分別為530萬元及6.5萬元。終院認為他們的案件不存在「特別因素」,因此認同上訴庭引用「五五分帳」方式分家,判每人各得268萬元。

【案件編號:FACV1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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