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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基本法》原文程序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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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1月22日 05:59
2010年11月22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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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要修改《基本法》原文,可謂要過五關斬六將。根據《基本法》第8章159條,只有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香港特區政府,才擁有修改《基本法》的提案權力。而有關香港的修改議案,須經港區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以及特首同意後,才可透過港區人大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提出。而修改議案在納入人大議程前,更要先交由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而今年8月政改完成的「五部曲」,只涉及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二,並非原文,故只交由人大常委表決通過並備案。

至於其他國家,以美國憲法為例,其官方網頁亦沒有將憲法原有條文取代,但會以斜體字標示出哪些內容被修訂,同時在旁邊解釋條文大意及相關修訂的章節,方便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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