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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新移民促降綜援條件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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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1月29日 08:32
2010年11月29日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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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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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新移民來港後要申領綜援必須最少居港7年,但社會福利署長有權酌情處理,今年至7月批准7975宗未住滿7年的新移民綜援個案,數目為同類總申請的三分一。

社區組織協會認為,社署現時酌情審批時,要求申請人須符合每月最少工作120小時及月入不少於1630元,難倒為照顧年幼子女未能抽身求職的單親新移民,要求放寬申請條件。

社署要求工作月入1630元

社署2004年實施綜援的新居港規定,今年至10月底,社署共酌情批出8518宗居港未滿7年的新申請個案,其中2964宗為單親家庭個案。社署發言人指出,現時一般以每月入息不少於1630元為參考數據,並沒有規定最少工作120小時,如綜援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而感到不滿,可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上訴。

48歲的阿鳳,今年5月申請單程證來港,丈夫去年心臟病發突然離世,剩她與6歲女兒相依為命,每月靠女兒領取的4200月綜援金過活。她曾當鐘點清潔工,月入1200元,但8月在家扭傷腰,未能工作。

她說﹕「8月曾申請綜援,但社署職員指要符合每月最少工作120小時及月入不少於1630元,才可酌情處理。我因傷未能工作,對方又要我出示醫生證明。我初來港不懂如何找醫生證明,女兒8月開始會無顧暈倒,為照顧她,我更加不便工作。對方(社署職員)然後粗聲粗氣話,點解我唔帶個女返上去……社署係咪有心幫我哋?」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施麗珊表示,早前有來港翌日喪夫的寡婦孔允明,就被拒申請綜援提出司法覆核敗訴,她的判決對日後同類申請者有重要影響,下月7日及8日再會上訴。施麗珊認為現行綜援政策,新移民婦女要一邊找工作,一邊照顧子女,一邊向社署報到,有時被迫獨留子女在家上班,承受很大生活壓力,有單親婦女要照顧子女不便找工作,難以應付生活,要求社署將單親新移民納入綜援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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