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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回收場運輸工涉藉詞驅鬼誘騙19歲有學習障礙的少女性交案,高等法院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被告3項促使他人性交及1項強姦罪名成立,昨重判入獄11年,裁判官直斥被告利用事主無知及迷信侵犯,事件對事主影響深遠。
事主心理創傷嚴重
被告周錦華(53歲)有兩項刑事犯罪紀錄,分別為2006年私煙案及08年刑事恐嚇案。其心理報告透露,被告經歷兩段婚姻,育有兩女,與長女同住,幼女不幸於05年去世。被告並無特別性僻好,是一名不可信賴的人,喜歡操控他人。被告經審訊後至今仍堅持事主自願與他性交,推卸責任,並無悔意,重犯機會高。
事主的心理和創傷報告指出,事主對每次驅鬼都感到羞恥,因認定被告有黑社會背景,害怕報案會遭報復,她一度拒絕出庭作證。事主作供後雖感釋懷,不過仍發噩夢,不想提起案件,相信她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事主有學習障礙,易受傷害,現拒絕接受治療。
法官張慧玲閱畢報告後,痛斥被告利用事主迷信的弱點犯案,而且性交時未有使用安全套,完全罔顧事主會受傷害,故判處被告監禁11年。
案情指出,被告於去年3月至5月在天水圍住所3次以驅鬼為名,誘騙當時19歲女事主與他性交,事後每次給事主200至300元,其後被告相約事主吃飯,在龍鼓灘的私家車上再強姦她。
【案件編號:HCCC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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