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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劫舞女潛逃23載 輔警囚8年長青網文章

2018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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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8月01日 11:45
2018年08月01日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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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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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兩名輔警24年前看上有錢夜總會舞小姐,設局在酒店房將她禁錮打劫,其中一人更將她強姦。兩人同被拘控,涉強姦的輔警棄保潛逃匿藏內地,近年信教後在牧師鼓勵下回港自首,日前在高等法院認罪。法官昨指,雖然舞小姐同意收錢開房,但她的尊嚴及權利同樣受法例保障,批評輔警有預謀犯案,判監8年。
被告陳劍雄於1994年作案時28歲,現已52歲,日前承認非法禁錮、搶劫及強姦罪。同黨黃榮德1995年經審訊後罪成已判囚7年。
暫委法官布思義昨判刑指,被告聯同黃以虛假藉口誘騙事主到案發地點,受害人經故意挑選,兩人顯然有預謀地犯案。強姦罪在搶劫中發生,事主X被侵犯前受驚良久,無力抵抗,更因與被告長時間性交感痛楚。被告雖展示悔意,但潛逃20多年,令X無法為事件作了斷,被告最初亦逃避責任,只承認搶劫罪,控方一度向X發出證人傳票,猶幸被告終選擇承認強姦,免卻X出庭作供及回憶慘痛經歷。
官:舞女權利受法例保障
法官明言,雖然X是舞小姐及同意收錢開房,但她享有的法律保障,不會少過拒絕性交而被強姦的女士,法例同樣保障她的尊嚴和權利。法官稱不知道該次性交對X有否造成長遠陰影,但不認為強姦情節對她留下的影響會比其他控罪小。法官以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故減刑至8年,並下令充公保釋金。
案發時26歲的X於1994年9月9日晚上在夜總會招待被告,後答允以1,700元出鐘,前往跑馬地一家酒店開房。入房後不久,被告開門讓戴飛虎隊頭套的黃入房。黃將X綑綁,再逼她講出提款卡密碼。黃外出提款400元後,取去X的信用卡,與女伴赴澳門碌卡買了3萬元金飾,留下被告看守X。
至10日凌晨,被告因感沉悶,聲稱會付1,700元肉金,將X強姦。他完事後取去X的勞力士腕錶,未付肉金便離去。他翌月落網,警誡下承認看中X富有,作案後獲分1.4萬元贓款。他於1995年5月缺席高院預審被通緝,今年1月由泰國返港被捕。
辯方日前求情指他匿藏內地多年,4年前在泰緬邊境教會工作及信了主,在牧師鼓勵下決定回港自首。
案件編號:HCCC20/95
■記者伍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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