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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舞台劇導演涉嫌哄騙未成年少女拍攝不雅寫真,女事主5年後始報警,大律師陸偉雄稱關鍵不在於事發後多久才報案,而是視乎證據的多寡,以及證據有否流失。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10年,即使該兒童同意作出該項嚴重猥褻作為,被告亦不得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此外,陸偉雄表示,觸犯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後果亦非常嚴重。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印刷、製作、生產、複製、或進出口兒童色情物品均屬違法,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而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記者張珮琪
此外,陸偉雄表示,觸犯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後果亦非常嚴重。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印刷、製作、生產、複製、或進出口兒童色情物品均屬違法,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而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記者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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