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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向榮告保險公司拒賠DR案事主長青網文章

2018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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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8月22日 22:13
2018年08月22日 22:13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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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2012年釀成1死3傷的DR醫學美容事故,美容中心創辦人周向榮(圖)既面對刑事檢控,復先後遭3名死傷者入稟民事索償。周向榮去年誤殺罪成,判監12年。正在獄中服刑的他,不滿承保其醫療事業的保險公司拒絕向死傷者賠償,日前透過法律代表入稟高院,控告保險公司違約。不過有律師及議員指出,意外或責任保險一般不保刑事行為。
對索償案不承認責任
案中5名原告為周向榮(61歲)、亞太幹細胞科研中心有限公司、經營DR的銅鑼灣醫學光學美容有限公司、香港美塑醫務中心有限公司,以及周向榮用以持有DR集團旗下所有公司的離岸公司Lucky Eye Investments Limited。兩名被告則為華寶保險顧問有限公司及怡和保險顧問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華寶在2010年9月至2012年10月為各原告的醫學及專業服務承保,首4名原告於2015年分別被女事主黃鳳群、王靜波,以及女死者陳宛琳的丈夫楊錦開在高院興訟索償。原告在入稟狀特別聲明,對上述3宗索償案不承認任何責任。
原告續指,華寶保險拒絕承擔上述索償案的賠償金,或拒絕承擔承保責任,實屬違約。即使華寶真的有權拒絕賠償,但亦只因華寶當初未能介紹及提供適合原告的保險條款,故華寶仍是忽略或違反合約責任。至於怡和保險,由於它在2014年取得華寶母公司的控制股權,故亦須承擔華寶行為引起的責任。入稟狀無列明申索金額。
周向榮與實驗室技術員陳冠忠等人早前因涉違反謹慎責任,同被控誤殺罪,受審後罪成,分別判囚12年及10年,但已提出上訴。有律師早前表示,因刑事程序仍在進行中,兩名事主及死者家屬提出的3宗民事索償案需暫緩處理。
保險界立法會議員陳健波指,保障疏忽的保險條款通常僅限於無心之失,亦經常附帶「合理義務」條款,要求受保人本身有盡責確保意外不會發生,「唔係買咗(保險)就乜都有得保、有得賠」。
陳健波舉例指,若商場地面積水或凹陷,導致途人跣倒,傷者一般獲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商場事前對路面不平或積水一事知情,卻沒作出相應行動,「不斷有人仆」,保險公司可因商場違反保單條款,拒絕再批出賠償金。
律師林偉展則指,一般保險不保障刻意違法而招致的損失,但也有例外,例如受保人投保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後,一旦交通意外,法例規定承保公司必須先向第三方賠償。不過,若證明車主或司機需要負責,保險公司可循民事方式,向受保人追討已向第三方賠出的賠償金額。
案件編號:HCA1949/18
■記者伍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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