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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廣場入稟 申禁街頭表演長青網文章

2018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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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9月27日 07:39
2018年09月27日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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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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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街頭音樂表演近年盛行,但時代廣場決定採取行動趕人,入稟高院告表演者滋擾和阻街,要求頒禁制令,同時要求法庭宣告音樂或其他形式街頭表演都不屬於公用契約所指的「靜態娛樂」。有busker擔心,訴訟結果會影響本地街頭音樂人的演出空間,長遠會扼殺市民的公共空間活動自由。
有busker稱,今年初時代廣場才舉辦過30場廣東歌街頭音樂會,「係咪嗰排busking hit你就可以take advantage(攞着數);呢排街頭大媽賣唱負面新聞多,就走去告人?」時代廣場已非首次因應活動向搞手發律師信,今年5月曾發信要求在廣場擺放已故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銅像的支聯會與社民連離開。原告時代廣場有限公司稱根據1992年的公用契約,須撥出露天廣場供公眾過路或享用靜態康樂(passive recreation),但街頭表演不屬靜態康樂活動,契約亦不准任何人未經許可放置阻礙物或物件,包括獨立式揚聲器、擴音器及紙牌等。
曾向音樂人發83封警告信
今次被列作被告的是音樂人李冠傑(Jay Lee)和他組織的表演者。時代廣場回覆查詢時稱,留意到未經批准的街頭表演活動日趨增多,造成嚴重噪音滋擾,亦接獲附近大量居民及商戶的投訴,並指有表演者訛稱已獲時代廣場同意或雙方達成共識。原告指在8月17日開始連續三星期的周五,向李及其有關團體City Echo共發出83封警告信,亦曾多次報警,更當面向李發律師信,但李未有理會拒絕停止表演。原告稱有責任保證廣場內的活動和平有序、保護鄰近居民的生活環境及通道暢通,同時要求被告賠償。
入稟狀指李透過「JL Music」和「City Echo」的名義,以非常有組織和公開的方式,多次安排個人或團體在露天廣場表演。原告曾量度被告表演的音量,時常超出70分貝,可能煩擾或干涉他人享用廣場,並指有租戶確曾投訴。
案件編號:HCA2244/18
■記者勞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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