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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旅館業條例》,「旅館」是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向他人提供作為臨時住宿而收取款項,有關出租處所,每次出租期少於連續28日。以下處所均在受管制之列:供遊客租住的賓館、供度假人士租住的單位、供本地人士租住的賓館、專作旅館用途的樓宇、開設在非專作旅館用途的樓宇的旅館、汽車旅館、度假營。須領牌的處所不得設於工業樓宇或地庫內。任何人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沒有有效牌照的旅館,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2年,並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資料來源﹕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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