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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本港暫無案例支持法庭須依照婚前協議去分配離婚夫婦的財產,故婚前協議不具絕對約束力,但法庭亦會考慮婚前協議的證據,一般而言,若協議訂明二人婚後財產各自擁有,配偶離婚後能對分對方身家的機會較微,即使分到,金額亦可能較少。
陸偉雄強調,二人相識多久後結婚、在婚前何時簽訂協議、結婚多久後離異等,亦會影響法庭考慮婚前協議的比重。他又稱,法庭亦會考慮其他因素去分配財產,例如雙方為婚姻付出的程度、擁有財產的多寡等等。對於去年英國最高法院在一宗家事法案中提高了婚前協議書的考慮比重,他稱案例在港沒有約束力,但有一定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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