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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養期後責任 須聘專家判斷長青網文章

2011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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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4月17日 05:59
2011年04月17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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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般新建住宅物業在成交後,發展商除了會為買家「執漏」,亦會提供1年的保養期(defect liability period),在保養期內單位出現問題,發展商都會負責維修。畢架山一號已經入伙7年,保養期早已完結,小業主如今才入稟索償是否已經太遲?

費用貴 小業主蝕底

有地產代理人士解釋,一般而言,若問題在保養期內仍然未解決,發展商就仍然有責任維修,但若在保養期後問題再次出現,小業主就有需要聘請測量師證明問題與原設計、結構有關,又或證明之前的維修沒有解決問題,但當中可能涉及高昂費用,小業主面對發展商未必有太大勝算。

至於保養期內發展商的責任,通常是寫在售樓書或正式買賣合約上,但一般字眼比較空泛,較少會詳盡交代發展商責任。

保商譽 過期照維修

有專負責樓宇買賣的律師稱,本地部分發展商為保障聲譽,保養期後遇上無理投訴,都一樣願意為業主做免費維修,但這做法並不是所有發展商都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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