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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1)若貨櫃司機因貨物被海關截查而需要在境外留宿一 晚,公司向他提供免費住宿及膳食,在境外留宿的睡覺時間,是否計算為最低工資工作時數?
答﹕如僱員於停留時毋須為執行工作而留駐僱傭地點當值,如睡眠時間、個人消遣時間,便不屬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
(2)某倉務助理員在5月1日(勞動節)法定假日當天被安排工作,僱主安排他在6月放補假。在計算僱員在5月份工資期內的最低工資時,是否需要包括5月1日的工作時數?
答﹕僱員在5月1日的工作時間屬最低工資下的工作時數,故計算在5月份的最低工資時,須包括有關時數在內。
(3)僱員在香港辦公室工作,但逢周三、四於公司在內地的貨倉工作。他往來居住地方及香港辦公室及內地貨倉工作的交通時間,是否計算為最低工資工作時數?
答﹕僱員往來居住地方及香港辦公室的交通時間,不屬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例子中,因公司在內地貨倉亦是他慣常僱傭地點,故他往來居住地方及公司在內地貨倉的交通時間,一般亦不屬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
資料來源:最低工資物流業參考指引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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