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珠澳大橋的工程,因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下稱環評報告)被上訴庭法官霍兆剛裁定「不合格」,勢將再受阻延。霍官指路政署提交的環評報告對不做工程下的環境狀况基線隻字不提,環保署仍然開綠燈批出環境許可證,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現時當局可選擇提出上訴,或着手補充報告內容並重新諮詢,但未知能否趕及如期在2016年通車。
66歲東涌富東邨居民朱綺華去年提出司法覆核,她自稱患有糖尿和心臟病,擔心工程令空氣質素惡化。她昨日透過律師表示對勝訴感到高興。惟法官指由於朱綺華的7項理據只有1項成功,因此下令環保署只需負責她的三分之一訟費,其餘款項由法援署支付。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表示會研究判辭及徵詢法律意見,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則指大橋主橋工程已經展開,現階段會繼續推展香港境內橋段的前期工作,並會研究如分期進行或分期落成等方法,以爭取實現大橋2016年通車的目標。
不提環境狀况基線 環保署照批
港珠澳大橋中三段的其中兩段、即位於赤鱲角及北大嶼山的口岸段及接線段,於2009年11月獲環保署長通過兩份環評報告,並發出環境許可證。朱綺華一方指出,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中「研究概要」及「技術備忘錄」的精神,報告應包括受影響地區在沒有工程下的獨立環境狀况數據,以此作為基線,跟有工程後的污染情况比較。代表政府的石永泰資深大律師則指法例、概要和備忘錄等文件均沒有做基線數據的具體要求。
剛升任上訴庭法官的霍兆剛以原訟庭法官身分審理本案,他接納朱綺華的理據,指條例的目的是為量度工程帶來的環境影響及保護環境。他指出,環保署長過去的做法是,只要工程帶來的污染仍未超出最高上限,就採取水桶一日未滿一日仍可傾倒更多污染物的態度來批出許可,這不符法例的精神。
黎廣德指政府兼任球員球證
公民黨副主席黎廣德認為,判決突顯兩大問題,一是政府角色矛盾,既任球員,又當球證,令環境諮詢委員會在審批政府工程時往往從寬處理;第二,環諮會缺乏制衡作用,未能及時把關,整個系統有檢討需要,否則或會惹來更多司法覆核。
環諮會前主席﹕不衝擊環評制度
環諮會環評小組前主席吳祖南認為,路政署只要額外評估空氣原有質素即可,裁決對環評制度不會造成重大衝擊。但有現任環諮會委員表示,道路工程中車輛屬流動污染源,委員審理時不會理會背景污染濃度,日後將難以再用同一準則審批。
身兼環諮會成員的地球之友總幹事劉祉鋒認為,政府為加快三地融合,沒有認真執行環境評估,今次正是當頭棒喝,警惕當局不可馬虎,「最近政府呈交的焚化爐環評報告,也可能犯上同樣欠缺現况數據的問題,或成為公眾司法覆核的理據」。離島區議員翁志明表示,長洲居民大部分人反對於石鼓洲興建焚化爐,暫未決定會否採取法律行動,因為牽涉龐大訴訟費用。
【案件編號:HCAL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