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利豐(00494)旗下公司與稅務局就2.05億元利得稅爭拗,高等法院昨日裁定該筆稅項屬海外收入,不應在港課稅,維持稅務上訴委員會的裁決,不過高院批評上訴委員會審理案件後竟花3年半時間才頒布判決,即使明白委員會成員屬自願公職性質,亦不能接受如此拖延。
現時稅務上訴委員會由1名主席、6名副主席及85名委員組成,全屬非官守的社會人士。法例規定每次聆訊須由最少3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必須為主席或副主席。
利豐全資附屬利豐貿易有限公司與稅局就1992至2002年間共2.05億稅款爭持不下。利豐貿易指部分為海外買家搜尋海外供應商的生意,並非本港交易,因此毋須繳該項2.05億元稅款。但稅局並不認同,另指利豐貿易將本地2%利潤劃予海外公司的做法,是為避繳稅,因此再徵1.28億元。
稱半年內應下判決
2009年稅務上訴委員會裁定該2.05億元屬利豐貿易的海外收入,判其毋須繳稅,但就有責任支付1.28億元稅款。稅局昨日就該2億稅項上訴,獲高院法官芮安牟駁回。法官支持上訴委員會的看法,但就批評委員會06年審理案件,卻遲遲於09年才頒判決,拖延達3年半之久,且裁決亦未清楚交代部分受爭議證據中,委員會信納哪方。法官認為一般情况下委員會應於半年內下達判決,以免損害稅局或納稅人的利益。
【案件編號:HCIA1/10】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