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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0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舉行第10次會議,有關徵收額外印花稅的條例進入最後審議階段。香港律師會昨日要求政府澄清額外印花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做按揭、物業交換等,買賣日期應如何釐定。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房屋)李麗儀表示,需時研究律師會意見再作回覆,但強調這與立法大方向沒有衝突,不會影響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
律師會促澄清做按揭計法
香港律師會物業委員會成員楊寶林指出,政府建議業主在購入物業24個月內轉售,將徵收額外印花稅,以求壓抑炒風,但在以下4個情况下,不知24個月是從何計起。
首先,業主購入物業後向非財務機構做按揭貸款,額外印花稅應由購買物業當天,還是做按揭當天計起?另外,物業交換、更改地契及破產或清盤期間出售的物業,額外印花稅又是從哪天起計算。
李麗儀回應說,稅務局一向不會將按揭文件視為買賣協議,但詳情有待研究後再回覆。至於其他3個情况,她說物業交換並不普遍,稅務局為免有人逃稅,會在有懷疑時以物業市值取代雙方訂價;而更改地契及破產均可豁免繳付額外印花稅。李麗儀亦明言,不會就額外印花稅設立「日落條例」,但承諾會定期檢討,12個月內向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提交進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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