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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利豐(0494)全資附屬利豐貿易就92至02年佣金收入及開支,與稅局爭拗合共約3.3億元稅款,並互相進行上訴。高院早前先審理稅局上訴,稅局指利豐賺取的佣金並非全部來自海外,但高院今天駁回稅局上訴,維持利豐毋須繳交2.05億元稅款的決定。
涉案時利豐透過替海外買家採購、尋找生產商及安排成品付運等工作,賺取訂單約6%佣金,而其中4%佣金會支付予旗下在海外提供協助的相關公司。稅局堅持利豐透過香港總部的管理及監管,才能賺取上述佣金,因此部分佣金應屬本港收入。
不過法官指出,按終審法院案例,單純上述理據,不能用作決定收入來源的地域,因此駁回稅局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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