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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戶犯法被收屋長青網文章

201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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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4月20日 21:59
2011年04月20日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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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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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房委會以違反租約為由,終止藏有7萬多支私煙而被判監的八旬公屋租客的租約,令因分戶關係而居於鄰室的長子一家單位亦被收回。長子不服,指與父親各自獨立生活,對其犯案毫不知情,司法覆核房屋委員會及上訴委員會堅持逼遷的決定。法庭押後宣判。

八旬翁為兩單位戶主

申請人陳超華與妻子兒女同住翠屏北邨翠柏樓,陳父則與其他子女住同層另一單位。陳家1990年起入住翠屏北邨,初由陳母任戶主,至97年陳母去世,戶主改為陳父。陳家因擠迫而分戶,陳超華及妻兒以佔用人身分居於上址,但兩單位戶主仍是陳父。

09年12月陳父因在家藏有7.1萬支私煙被海關搜出,在觀塘法院被判監5個月。去年4月房委會以違反房屋條例終止其租約,下令兩單位「交吉」。陳家曾向房屋上訴委員會指一家人少溝通,對父親犯法毫不知情,服刑後陳父已感後悔,且兩家人各自獨立生活,水電煤亦分開交費,陳超華一家對於同被逼遷感到十分無辜,而且他經濟能力有限,無法負擔私營房屋。

律師指公屋約與私約有別

房委會的代表唐思佩大律師稱,案件與私人租約糾紛性質相同,既然租客違約,業主自有權要求交吉,故事件不涉公法,申請人無權提出司法覆核。法庭或房委會亦無權將租約中的租客名字修改以讓陳超華一家得以留下。

惟陳的大律師郭瑞熙指出,房委會為公共機構,所有租約建基於《房屋條例》,與私人租約有別。他指佔用者對租客的違法行為是否知情,應列為房委會及上訴委員的考慮因素之一。

【案件編號:HCAL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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