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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九龍城南角道5棟5層高唐樓,被發展商打算改建為樓高26層的商住大廈,卻被地政總署指違反官契條文內「不能在該地段內豎立多於一間房屋(house)」的要求,要發展商改地契並補地價,雙方因此鬧上法庭,就房屋二字的意思爭拗。法官最後指26層高建築物為多層高大廈,遠超當初「房屋」之意,判發展商敗訴。
法官指26層高樓 不屬「房屋」
涉案唐樓已有59年樓齡,位於南角道59至73道,為南角道與賈炳達道交界。2006年,業主華志有限公司授權裕昌(亞洲)有限公司發展該地,裕昌已入則申請建為26層高、地下闢作店舖的大廈,並得到屋宇署批准。惟地政總署指設計有違5地皮地契上指每地皮只可建一間房屋的限制。
重建成高樓 必須補地價
署方指發展商要打通5地段作一整棟大廈,完全不符合地契上各建一房屋的意思,因此必須以補地價形式改契。高院暫委法官鮑永年引用終院非常任法官烈顯倫對「房屋」一字的解釋,認為現今20多層高的住宅是「一整棟樓房」(a block of flats),即使以當年地契寫成的年代看,也不會有人視這種龐大建築物為「房屋」。法官又指當年的限制是為了避免人多擠迫,這亦應列為考慮因素。
【案件編號:HCMP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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