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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醫務委員會《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訂明,醫生不得利用轉介病人接受診治、檢查或治療,而向任何人士或機構收取或支付金錢、佣金或任何其他利益。所指的機構包括診斷化驗室、醫院、護養院、健康中心、美容中心等,其他利益包括免費或減費而提供診症地方,或文書支援等服務。
《守則》亦訂明,一些提供醫療服務的機構,如宣傳事項表面是以機構名義發布,實際效果卻是為醫生作業務宣傳,醫委會可對有關醫生採取紀律行動。醫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允許有關醫療服務機構,在其宣傳品上發布醫生的專業收費或聯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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