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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條例定義疑違憲長青網文章

201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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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4月21日 05:59
2011年04月21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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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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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立法會會計界議員譚香文於2008年選舉前舉行免費會計講座,其間拉票被控賄選一案,辯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賄選罪所指的「利益」定義太廣泛,不合理地限制候選人向選民提供公共服務,質疑條例違憲。李又指條例不符合國際公約,被別國得悉一定「笑大人哋個口」。

報稱稅務顧問的譚香文(53歲),被控於08年9月5日身為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向選民提供免費講座,誘使選民投票給她。譚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伙拍兒子大律師李祖詒代為辯護,她早前選擇不自辯,控辯雙方昨完成結案陳辭,裁判官林嘉欣將案件押後至下月26日裁決。

李柱銘陳辭指出,控罪條文違反《基本法》第26條所賦予的被選舉權。他解釋控罪有兩大元素,一是被告向選民提供利益,二是該利益作為選民投票予她的誘因。他指出,條文所指的「利益」包括向選民提供「任何其他服務」,定義太闊,形容被告參選就是「為人民服務」,「參選人當然愈多功績愈好」,條文限制被告向選民提供公共服務是毫不合理。

李柱銘:外國無類似條文

李認同選舉權須受限制,如以金錢或任何有金錢價值的事物等作為投票報酬,應當嚴格禁止,不能讓賄賂、不當或非法誘惑影響選民投票意願,但他強調條文必須合理,及要與防止選舉舞弊的目的相稱,不能定義太廣。李又指其他有選舉法的國家並無類似條文,如此廣泛的限制讓別國知悉定必讓人「笑到碌地」。李指出控方有責任證明條例的廣泛定義是有必要的,否則條例就是違憲。

【案件編號﹕ESCC45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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