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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名女病人2008年到仁安醫院接受治療時受傷,她早前入稟向放射性醫生、腦神經外科醫生及院方索償。
原訴人為李佩珍,被告分別為仁安醫院有限公司、放射性醫生陳永基和腦神經外科專科醫生藍明權。入稟狀透露,原訴人於08年4月27至30日前往仁安醫院接受治療,其間被告因疏忽導致原訴人個人受傷及損失,需要作出賠償,惟入稟狀未有透露索償金額。
藍明權1989年於中大畢業後,即加入威爾斯親王醫院工作,05年轉以合約形式服務醫管局。06年他替病人清除腦內畸形血管後,病人疑出現腦水腫,導致口齒不清而入稟索償。
【案件編號﹕HCPI2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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