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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非法舊衣回收籠阻街情况於2006年時一度十分嚴重,當時政府可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條(1),或以《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22條所授予的權力,向非法放置在街上的舊衣回收籠的擁有人發出檢控,並要求搬走,但通知期較長,執法未如理想,故引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讓食環署可即時沒收回收籠。
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採取的執法行動,當局要給予物主一整天通知後才能採取行動;至於《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執法行動,是針對妨礙街道清掃工作的違例者作檢控,物主獲4小時通知清走物品。
2006年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的林鄭月娥,當年面對街上非法舊衣回收籠的問題時,便指出上述兩條條例不能有效處理問題,因為只要物主將回收籠由街頭搬到街尾,當局便又要啟動檢控程序,令問題未能解決。
引簡易治罪例 最高囚3月
因此,林鄭月娥提出跨部門協作模式解決地區問題,並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處理有關問題。條例規定,任何人無合法權限而放下任何物品,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阻礙或不便即屬違法,執法部門可即時沒收有關物品;物品擁有人亦會根據條例被起訴,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或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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