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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物主同意 塗鴉即屬刑毁長青網文章

2011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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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4月26日 05:59
2011年04月26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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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連日有人四出噴製艾未未肖像塗鴉,事件不涉及明顯財物損毁,塗鴉亦可輕易清洗,到底是否可列入刑事毁壞罪行?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任何未經同意的塗鴉行為均屬違法,最高可判監10年。

法藝術家名店塗鴉遭索償

大律師陸偉雄以2009年7月一宗案例解釋,法國街頭行為藝術家Zevs,為反映時裝界競爭,以及世人盲目追求名牌,曾於中環一間名牌時裝店門外,聲稱使用兒童水彩繪畫顏料塗鴉。Zevs結果因刑事毁壞罪被捕,他承認控罪後被索償670萬元作清理、維修及換牆費。

塗鴉者可用不同理由辯解,例如無造成財物損毁、美化環境,或表達某種藝術意念,但事前必須徵求有關地點負責人或業主同意,否則負責人或業主隨時有權反對一干塗鴉活動,令塗鴉者百辭莫辯犯上刑事毁壞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刑事毁壞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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