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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電盈(0008)打算分拆幾乎佔其全部盈利的固網電訊業務上市,變相以同一個業務支持兩家上市公司,相信是上市委員會駁回電盈申請的主要理由。電盈餘下的業務盈利能否維持在每年5000萬元以上,也可能是遭上市委員會質疑的重點。
外界一直估計電盈計劃分拆的是盈利能力最高和最穩定的固網電訊業務。港交所(0388)上市委員會根據上市規則《第15項應用指引》所決定駁回其申請,該指引的3(c)規定,「母公司須使上市委員會確信,新公司上市後,母公司保留足夠的業務運作及相當價值資產,以支持其分拆作獨立上市的地位。特別是上市委員會不會接納以一項業務(新公司的業務)支持兩個上市公司(母公司及新公司)的情况」。
換言之,電盈除保留其在新公司的權益外,自己亦須保留有相當價值的資產及足夠業務的運作(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權益),以獨立地符合《上市規則》第八章的規定。
盈利不得少於5000萬
此外《第15項應用指引》規定,如不包括分拆公司的權益,母公司提出分拆申請之前的5個財政年度中,其中任何3年的股東應佔盈利總額不得少於5000萬元。聯交所並建議,母公司必須證明餘下兩個未有計算在內的財政年度,業績是受到特殊因素或市况大幅逆轉所影響而未達5000萬元;也須證明有關因素極可能不會繼續存在,又或者已採取適當措施,以抵消市况逆轉對其盈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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