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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新樓 議員倡可罰千萬囚10年長青網文章

201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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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4月30日 05:59
2011年04月30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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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規管一手住宅銷售的督導委員會昨開始討論罰則問題,政府向委員會提交的建議是用罰則較低的《商品說明條例》作藍本,該法例最高罰款50萬元和監禁5年。委員之一民主黨李永達則提議參考《證券及期貨條例》,除罰則可高達1000萬元罰款及監禁10年,亦可規管發展商操控市場、操控價格、虛假交易等,令發展商董事刑責「上身」。

政府建議最高罰50萬

李永達昨日在督導委員會會議後表示,會上有不少委員支持他的看法,認為政府提出的立法框架並不足夠,政府亦即場表示會作內部研究。

政府向督導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提出以現時《商品說明條例》及「翻炒」2000年《未建成住宅物業銷售說明條例草案》作為藍本。李永達質疑前者原意是規管冒牌貨,與住宅市場完全不相關,後者是逾10年前的草案,規管售樓說明書、示範單位、售樓廣告等的失實陳述,未能處理現時的違規售樓問題。

李永達:可規管推高樓價

李永達認為採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更有效,包括可就操控價格定罪,可規管發展商找相熟人士大手買入單位,以「搭棚造價」方式推高樓價,例如天匯事件便有相關嫌疑。

有關條文亦可規管有人在售樓時披露虛假和具誤導性的言論,以及可規管操控市場的罪行,例如逐批出售小量單位,以達到不斷推高價格的效果。他又表示,有關罰則不應只用於地產代理或前線職員,發展商董事亦應該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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