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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署司機停牌開工脫罪長青網文章

2011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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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5月06日 05:59
2011年05月06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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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漁護署司機酒後駕駛被判停牌,被揭繼續開工,他早前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高等法院昨日裁定其職責性質不屬公職人員,判司機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同日獲准向終審法院上訴,尋求釐清「公職人員」定義。

終院將釐清「公職人員」定義

代表被告黃連基(50歲)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不反對律政司的申請。被告1996年起任職漁護署司機,駕駛貨車接載同事來往沙田至北潭涌郊野公園。2009年3月他承認醉駕被停牌半年,停牌期內繼續上班駕駛,去年6月他另涉備有偷竊工具,署方向律政司查閱檔案資料,方知他「無牌開工」,最後因6項停牌期間駕駛和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囚15個月和停牌2年。

高院法官麥明康昨日說,「公職人員」定義是要承擔公眾信任和利益,但上訴人職責不涉行政決定,亦沒決策權,更不能利用職權指派其他同事以影響公眾利益,不符合控罪定義的「公職人員」。

【案件編號﹕FAMC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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