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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藏私煙 分戶子覆核敗訴同收屋長青網文章

2011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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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5月12日 09:29
2011年05月12日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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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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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八旬翁在其公屋單位藏有7.12萬支私煙,被刑事檢控後遭房屋署終止租約,住在同層單位、已分戶的長子一家四口亦被波及,同被要求收回單位。長子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保留單位,但高等法院昨日判他敗訴,指房屋署的決定合法。其父表示必定會上訴,更稱若房屋署堅持收屋「就同佢搏過」。

81歲的陳玉華稱,早年一家八口住在佐敦谷徙置區,因徙置區清拆而獲安排搬到翠屏北邨翠柏樓,因擠迫而分住兩單位至今,戶主原為其妻,其妻死後他成為戶主;其長子陳超華與妻子兒女住一單位,他則與其他子女住在同層另一單位。

公屋藏7萬支私煙囚5月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尊重法庭裁決,若陳家因案件導致無家可歸,署方會考慮安排他們入住新界區的臨時收容中心,以待確認他們申請中轉房屋資格。 房屋署指以翠屏北邨為例,約3800個租住單位中,約60戶由一名戶主同時租用兩個單位。

2009年12月,陳玉華因家藏7.12萬支私煙,被判監5個月。去年4月房署以他違反《房屋條例》終止其租約,下令收回兩單位。陳超華曾指兩家獨立生活,對父親犯法毫不知情,但遭房署及上訴委員會拒絕。房署考慮上訴委員會的建議後,提出可安排陳超華一家入住新界的中轉屋,但陳未有回應此建議,反透過法援提出司法覆核。

官﹕戶主簽訂兩單位租約

高院法官雖然認同陳超華,指公屋租約與私人租約性質不同,他有權提出司法覆核,但陳一方提出的案例,均針對犯法者是住客而非戶主,而本案犯法者正是戶主;若要證明所有住客均對犯法事件知情才能下逐客令,法官認為或造成公屋被濫用。法官又指出,法例規定陳玉華與房署簽下涵蓋兩單位的租約,故署方不能只執行「部分遷出令」,讓陳超華一家保留單位,實際上,即使這樣可行,亦可能變相讓違反租約的陳玉華得以住進兒子家中,有違遷出令的原意。

房署可恩恤安排中轉屋

房委會委員黃國健表示,非常同情陳超華的遭遇,但法理上房署沒出錯,他指房署可恩恤安排陳家入住中轉屋,以輪候公屋解決居住問題。他解釋,早年香港因家庭人口多,較常出現一戶主有兩個單位,近年的公屋家庭多選擇重新登記戶主的分戶方式處理家庭人口擴張問題,前者可住在同邨的機會更高,但在計算租金或日後計算交通津貼時,兩單位會被視為一戶計算。

【案件編號:HCAL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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