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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炒樓獲利無報利得稅屬刑事罪行,一旦稅局查出最重可被判監,但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ACCA)不諱言,若以公司名義持有物業出售獲利報利得稅,相對以個人入息稅報利得稅,其實更划算。因公司供樓可扣利息,加上賣樓時可以轉讓賣股形式出售,可省回更多印花稅。
ACCA香港分會稅務委員會主席黃宏泰說,稅局並沒為「炒樓」持貨期定義,「最重要是看買樓目的,誠實問問自己是否炒賣」。他坦言,若被稅局懷疑炒樓,便要提供文件證實清白。會計界立法會議員陳茂波說,新加坡政府「以年計」清楚界定持貨期短於該年期便屬炒樓,無從爭拗,相對而言,港府是看賣樓意圖來衡量。
當中要考慮的因素包括持貨期;賣樓者的財政能力,包括其按揭成數、曾收取租金能否抵償供樓款項;7年內是否有多次買賣樓宇紀錄;是否一買樓便放盤等,陳茂波表示,市民被稅局懷疑炒樓追收利得稅,除非有很強理據推翻,否則十居其九也不會「死撐」。他認為,港府不寫死物業持貨年期也有好處,因確有人買樓後被公司辭退,要賣樓,這未必是炒家。
至於出售物業後支付利得稅,黃宏泰說,若以報個人入息稅,稅率是賣樓所獲溢利的15%,由於炒賣物業多非自住,故不能扣減供樓利息;然而若以公司名義持有物業,經炒賣後獲得的溢利報利得稅,稅率則是16.5%,但可扣除供樓的利息,以及公司「營運」所需支出,包括交通、交際開支等。而且,公司以轉讓股份形式賣樓,印花稅只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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