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兩名中銀女經理被控以失實言辭誤導投資者購買高風險迷債產品案,繼張瑰瑰2月脫罪後,另一女經理戴晶早前經審訊後,昨亦獲判無罪。法官在裁決指出,證人證供前後矛盾,更指事主可能因為未能討得賠償而誇大證供。
現年39歲的戴晶,原被控兩項欺詐或罔顧實情誘使他人投資罪,控罪指她於2008年1月31日及2月6日,分別誤導57歲黃姓女事主及69歲何姓男事主,令兩人各付32萬元及100萬元購入迷債系列35。
審訊期間兩事主均稱,被告推銷產品時,並沒有向他們解釋有關產品並不保本,屬高風險產品,亦有事主否認簽下購買文件前,銀行方面有第三者在場見證被告已解釋風險。
官:兩事主證供現矛盾
惟法官在裁決中指出,兩事主向警方錄取的供辭,與庭上證供出現重要矛盾,例如何姓事主一方面稱並不知道投資並不保本,但在庭上指是自己在宣傳單張上發現寫有不保本字眼,故他就此向被告查詢。另外,雖然何否認簽署投資文件前有銀行方面的第三者任見證人,但辯方卻有銀行職員出庭作證,證明有見證被告向何解釋有關投資風險。法官指她曾經考慮被告與該辯方證人的關係是同事,兩人或會互相保護或保護銀行利益,但發現辯方證人的證供簡單直接,而且有文件佐證,認為辯方證人是可靠的證人。
另一方面,法官認為兩事主均是有經驗的投資者,其中何過往數年亦透過被告作高風險投資逾40次,何指一直以為自己購買的屬低風險產品,實在令人難以置信。事實上何在庭上承認,因為向中銀方面要求獲七成賠償被拒而感到不快,最後報警,法官認為何是有可能因為未能追討損失而誇大證供。
坦承未依足守則推銷
法官又認為被告坦白承認未有依足守則推銷產品,其銷售手法實有欠理想,但事發前她從未被質疑其專業操守,相信她是以誠實方式執行職務,終判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527、127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