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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高院審理 贏輸看陪審團長青網文章

2011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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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5月27日 05:59
2011年05月27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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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有權按案件性質、複雜程度及預計案件的量刑起點,去選擇審訊場地,陳振聰被控偽造遺囑及使用虛假文書罪,一般此類案件通常會在區院處理,惟控方今次卻選擇在高院由陪審團審理,相信是與涉及的遺產金額龐大有關。

罪成最高囚14年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由於區院有判刑7年的上限,而高院則可判囚終身,以「使用虛假文書」一罪為例,有關控罪一旦被定罪,最高可判囚14年,控方這次安排在高院審訊,即表示控方預期陳一旦入罪,刑期或會超過7年,而法官的量刑空間亦大大增加。

陸解釋,此案與一般使用虛假文書或偽造文書不同之處,在於涉及遺產金額龐大,而且被指偽造的遺囑是呈交予法庭希望矇騙法官,實是目無法紀,屬非常嚴重罪行,故安排在高院審理亦屬合適。

陪審團裁決不用寫理由

至於在區院由法官審理,或在高院由陪審團審理的分別,有法律界人士坦言,法官判案要詳細寫出分析及理由,而陪審團則不用給予理由,故裁決原因永遠是個謎,若陳在高院審訊時向陪審團動之以情,則脫罪機會或較面對鐵面無私的區院法官為大。

結果料影響民事爭產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由於本案涉及金額驚人,相信是控方將案件定於高院處理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由於刑事案的舉證標準較民事案高,故他認為本宗刑事案的結果將會對民事的爭產案有很大影響,民事案多會依賴刑事案的裁決為依歸,陳振聰一方大可將爭產案的最終上訴申請押後,至刑事案件審結後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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