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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威脅可能充公「違地契把工廈當作住宅出租」的工廈單位,其法律理據是香港政府賣地或賣物業時,只是出售其使用權,土地最終擁有人仍是政府,買家必須遵守地契條款。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任何土地或物業的地契條款遭違反,政府有權充公物業,並把有關決定「註契」。
業主可反對 由法庭定奪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稱,雖然過去未聽聞有工廈因此被充公,但工廈公契一般寫明不得當住宅,加上這會造成走火危險,若因業主屢勸不改,政府申請充公工廈單位,相信有機會獲法庭接納。
不過,湯家驊稱工廈業主有權在法庭上提出反對充公物業,最終要由法官定奪。
政府較高調的「充公物業」執法行動於去年發生,一間私人公司以818萬購入大嶼山地塘仔逾30萬呎農地並建興骨灰墓園,地政總署堅持此乃違規發展,屢勸無效,去年8月把土地充公及把相關決定註契。但私人公司不服,指此乃無理收地,今年1月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政府賠償及交還土地,案件至今未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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