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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於2007至09年曾促請政府,檢討主要官員應否申報其配偶的職業、投資和利益等事宜,但政府於08年同意須申報政治委任問責官員配偶的職業,但其配偶個人投資等事宜,則未硬性規定須申報。
配偶個人投資 未硬性規定申報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於09年底開會討論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申報利益的制度,立會文件指出﹕「沒有規定要求主要官員,須為其家庭成員的利益或投資作出申報」。但根據申報注意事項,如須予申報的「利益」是以主要官員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或公司的名義持有,但是由主要官員斥資購買而實際擁有,或當中官員有實際利益(例如租金收入),則均須申報。
該文件提到,有委員會委員認為,設立申報投資和利益的制度,是為維護政府信譽;制度愈嚴謹,市民對問責制便愈有信心。他們促請政府當局檢討主要官員,應否根據申報制度申報其配偶投資和利益等事宜。
政府當時認為﹕「主要官員的配偶應有權選擇本身的職業、發展個人的事業,以及就本身的投資計劃作出決定。在擬訂守則的時候,政府當局須力求平衡兩方面,即既須設立制度防止利益衝突,亦要尊重主要官員及其家庭成員的私隱。」由08年起,問責官員須申報他們配偶的姓名和職業,惟配偶投資等申報,至今未見要求執行。
上市公司大股東親屬 須披露交易
事實上,目前規管問責官員的親屬權益披露,不算十分嚴格,因為據規管本港上市公司的《上市規則》,若大股東的親屬與本身的上市公司有任何較大額交易,都被視為「關連交易」,有關上市公司必須及時刊發通告,公布交易詳情,包括其親屬和大股東之間的關係,並須解釋為何要與關連人士進行交易等,務求監督有關交易,對全體股東而言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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