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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文件需保留至少10年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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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03日 05:59
2011年06月03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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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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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歐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還提出了一個新要求,製造商有責任保留玩具的技術文件至少10年,由玩具在市場推出後開始計算。至於技術文件的儲存方式,則沒有限制。可以是保留列印稿,也可以是儲存在電腦硬碟,甚或儲存在網站。

一旦歐盟成員國的市場監督部門要求索取時,製造商必須在30日內出示有關技術文件。若遇到重大和緊急的危險時,市場監督部門可以設定更短的時限(可能短至幾日或一兩日)。

若製造商未能及時出示有關技術文件,市場監督部門可以強制玩具在指定時間內在指定機構接受測試,費用由製造商負責。否則,玩具將被認為不合格,而被禁止銷售。

代工廠商亦須遵守

柯風華強調,在新指令之下,所有製造商都有責任保留玩具的技術文件至少10年,即使製造商本身並沒有參與玩具設計,只是按照客戶的設計和要求,使用其提供或指定的原料和零部件來組裝玩具。

這是因為,在玩具的組裝過程中,也有可能會出現污染。市場監督部門需要分析,究竟問題是在製造商的環節上出現,還是在其他環節出現。因此,加工貿易廠、代工生產商將有需要向品牌商索取一些文件。品牌商和零部件或材料供應商,亦有責任協助製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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