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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被迫取消 旅社不賠交通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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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03日 05:59
2011年06月03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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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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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旅遊業議會今日修改指引,由下月1日起,若旅行團在不得已下要取消,旅行社只需先退回當地接待及酒店費用,其他交通費用如機票、郵輪或火車等,則要在交通機構答允退款下,才會退款予旅客。議會解釋,此舉是希望可釐清責任,免旅行社承擔過分巨大金額。旅遊業議會總幹事董耀中說,埃及政變及日本地震時,政府最初均未直接發出黑色旅遊警示,旅行社卻要先取消團隊,旅客隨即要求旅行社退款。他說,航空公司、當地的火車等,未必願意即時退款,變相要旅行社負擔費用,對旅行社不公平。以埃及為例,由於不少旅客選乘非直航客機,其他航空公司未必願意退款,估計當時旅社要蝕近200萬元;客量更多的日本線,若航空公司最終不退款,估計金額更可能高達千萬。

若航空公司不願退款 對旅社不公

旅議會主席胡兆英說,新指引除希望釐清責任,亦希望避免外界批評旅行社強迫團友繼續出發。他又強調,旅行社仍會努力為團友爭取退款,而在旅客報名前,旅行社亦會清楚列出退款安排。

現時有旅遊保險的涵蓋範圍包括黑色旅警,部分亦可在紅色警示下退回一半款項,議會正與保險公司商討,希望它們可提供類似保險,即旅客雖未必能即時從旅社取回交通費,但可向保險公司索償,將損失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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