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美孚荔灣花園女租客投訴鄰居日夜燒香,煙味煙霧攻入屋令她寢食難安之餘,更因精神壓力導致早產。鄰居屢勸不改下,女租客不惜花費興訟,向法庭申請禁止鄰居燒香。曾現場體驗煙熏的法官昨裁定,鄰居燒香對女租客構成滋擾,惟因鄰居訴訟後已採取改善措施,在有條件下讓她繼續燒香,但仍要向女租客賠償7.5萬元。
早晚兩次 不能超30分鐘
法官昨表示,社會上每個人都須對鄰居行為作某程度容忍,裁定容許被告繼續在門外燒香,但須遵守規則,包括使用只有11厘米長的環保香、每天只能早晚燒共兩次、每次不能超過30分鐘,而且要定時清理香爐。
原訴人丈夫指婦拒調解
原訴女租客胡偉欣昨亦有現身,其夫麥泳泉昨傍晚6時許返家時表示,要研究判辭才能評論是否滿意判決,亦要視乎情况才決定是否搬屋。他說:「起初只要求少燒香,沒原因完全禁止」,又指最初原意是進行調解,惟對方未有調解迹象,「唔係我破壞鄰里關係」。
麥泳泉表示沒因案件仇恨被告,但直言自從去年起向被告之一許嬋美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投訴後,兩家關係惡化。至於被告將香灰掃向其家及詛咒原訴,麥形容「似乎係惡意」,他透露其不足3個月的早產兒子仍有氣管問題需覆診。
區院法官陸啟康在案件開審當天,親身到訪原訴人位於美孚荔灣花園的單位,繼而在被告夫婦馬鴻榮、許嬋美及兒子馬偉業的單位門外的兩個香爐內,先後點上4種不同長度及種類的香,每次在每個香爐點上一炷(即3支)約10分鐘,讓法官親驗該些氣味是否造成滋擾。
結果法官發現,當燃點兩種被告於訴訟前一直沿用的24厘米長非環保香時,3至4分鐘後已在原訴人單位廳內嗅到燒香的味道,10分鐘後開門踏出走廊,不單香味濃烈,更發現走廊聚積大量煙霧,並見有煙攻入原訴人單位。
法官昨在判辭指出,當日點着該兩種非環保香只有10至15分鐘,但氣味及煙霧已十分嚴重,可以想像以往被告燒香逾一句鐘,情况必會更令人困擾。另一方面,原訴人呈交的閉路電視片段所見,被告燒香後不單沒清理香爐灰,更將灰掃出走廊,甚至是刻意掃向原訴大門外,片段中見到當時灰塵飛揚,明顯上述的煙味、煙霧及灰塵已構成滋擾,並超越常人能容忍的程度。
須賠償原訴精神受壓
不過,原訴人於本年1月對被告採取法律行動後,被告在3月作出改善承諾,例如改用較少煙的「環保香」,法官在親身感受過後,認為煙、霧等有所改善,考慮到社會上每個人都須對鄰居行為作某程度容忍,故容許被告維持其家庭傳統,繼續在門外燒香,但被告必須遵守一定規則,包括使用只有11厘米長的環保香、每天只能早晚燒共兩次、每次不能超過30分鐘,而且要定時清理香爐。
賠償方面,法官認為沒證據證明有關滋擾導致原訴人的胎兒生長不正常及早產,但理解到當時懷孕的她因該些滋擾而精神受壓,未能好好休息之餘,更時常承受被告一家的敵對態度,認為其受壓情况不容忽視,故下令被告向原訴人賠償7.5萬元。
【案件編號﹕DCCJ273/11】
明報記者 黃景怡 屈俊樂 林景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