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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強調非禁燒香先例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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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04日 05:59
2011年06月04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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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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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燒香供奉是中國人傳統習俗,但左鄰右里為此鬧上法庭實屬罕見。雖然原訴一方指煙熏及氣味令他們頭痛及難以呼吸,其初生嬰更有哮喘問題,但法官陸啟康昨在判辭中清楚表明此案亦非容許或禁止燒香的先例,而原訴未有提供證據,顯示燒香的煙霧危害人類健康,否則他會毫不猶疑的禁止所有燒香活動。

禁制滋擾 無關宗教自由

案中首被告在案件審結後,曾不忿的向記者表示,指基督徒原訴宗教歧視。不過法官在判辭指出,香港是多宗教社會,應尊重所有宗教活動,但若這些活動對鄰居造成滋擾,就必須禁制,而本案與宗教自由無關,這恰好回應了被告的不滿。

另外,法官亦重申,這宗案件並非作出任何先例,指所有地方均容許可燒某種香。他指出,法律上滋擾的範圍很廣泛,必須根據每宗案件的實際情况,尤其是本案中被告有將灰塵掃向原訴單位,加上兩單位的地理位置及走廊空氣通的情况等,均是造成滋擾的重要考慮因素。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指出,滋擾在法律上是民事責任,法官主要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損害原訴享受其業權,或是令其精神或身體受損,並非等同所有燒香戶均會構成滋擾,一切視乎實際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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