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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官轉職礙上訴 造市案申重審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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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04日 05:59
2011年06月04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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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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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證監會早前起訴涉嫌造市交易的蔡斌,去年初暫委裁判官判蔡罪名不成立,證監會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下令原審裁判官交出詳細書面裁決理由,惟因裁判官停止律師執業資格改當傳道人,令證監會無從取得詳細判決理由上訴。證監會昨日申請由另一裁判官重審,但遭蔡一方反對。

無法取得詳細判決理由

高院法官押後判決。證監會2008年首次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對操縱香港期貨市場的個案提出刑事檢控,指蔡斌在07年2月14日至9月25日間5個交易日上午開市前,操控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期貨合約及恒生指數期貨合約的擬定開市價格。

原審東區法院暫委裁判官陳俊儀於2010年1月裁定蔡斌5項票控罪名不成立。證監會後來上訴,陳官於5月提供案件呈述書,但證監會指呈述書仍未能提供蔡的脫罪理由。

被告反對 指官並非無法審理

由於陳官稍後離任裁判官一職,去年10月高院法官倫明高指示重新委任陳官,要求他於60日內交出更詳盡的案件呈述書,惟證監會昨指原來陳俊儀已停止執業律師資格,改當傳道人,故無法再委任陳作裁判官。證監會按《裁判官條例》第118(1)(f)條,要求法官頒令由另一名裁判官重審,以給予證監會應有的上訴權利。

但蔡斌一方反對,指條例只有在裁判官「死亡、缺席或無行為能力」而無法上訴時,法庭才可下令由另一裁判官重審。現時陳俊儀並非無法審理,而是選擇不審理,因此法官不應頒令重審。蔡又指原審時已花費大量時間及資源,重審對他不公平。

【案件編號:HCMA4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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