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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狀﹕可列企圖謀殺 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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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08日 05:59
2011年06月08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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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雖然警方將今次案件列為縱火案,但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此案其實可列為企圖謀殺案處理。他解釋,一般縱火案是指只有財物損失的案件,並不涉及人命傷亡;但本案事發單位有人居住,兇徒疑把事發單位的大閘用鎖頭反鎖,再縱火行兇,而且有被困火場事主受傷送院,即兇徒有意圖將單位內的人燒死,所以,案件可列作企圖謀殺案。

他說,縱火和企圖謀殺皆屬嚴重罪行,法庭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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