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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08年於立法會資訊科技功能組別選舉中落敗的莫乃光(圖),指勝出的譚偉豪在參選前製作8集個人宣傳節目並於有線電視播放,若將節目製作費列入選舉開支,則譚會超出開支上限,理應喪失獲選資格。上訴庭昨以二比一駁回莫的上訴,莫指事件關乎選舉開支何時計起,對日後選舉尤關重要,考慮上訴終院。
2008年9月7日為選舉投票日,該次選舉於7月19日報名,譚則於7月13日宣布參選。譚當年5月30至6月30日期間,在有線電話廣告時段播放8輯《IT達人TALK》短片,莫乃光指違反《廣播條例》禁止任何政治廣告的條文,而且若將22萬元製作費列入選舉開支內,譚的開支將遠遠超出上限(33.6萬元),因此事件對莫構成嚴重不公,要求推翻選舉結果。
譚偉豪參選前電視宣傳
高院署任首席法官鄧國楨及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昨一致認同原審芮安牟法官的判決,認為有關短片不屬選舉宣傳。司徒敬指選舉開始設上限,是為了讓各候選人在公平場地上較量;譚的短片無可否認是為個人宣傳,但若連個人宣傳也被訂入選舉開支,將會令後果難以預料,欠缺確實的界線,有違立法原意。
鄧國楨則指出,短片只宣傳譚個人形象,不足以說是與選舉宣傳有「密切關係」。
不過,另一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卻持相反意見,指對短片的解讀不應太狹義,便以譚仍未宣布參選為由,斷定短片並非選舉宣傳品;因譚曾參加2004年選舉,而短片於其宣布參選前個半月開始播放。另外,譚早於4月已表示「有意參選」及他最終將短片放在競選網站內,以上都是考慮因素,故認為應褫奪譚的議員資格,直接改判莫當選。
【案件編號:CACV1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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