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周三,終審法院就「剛果案」引用《基本法》第158(3)條,首次主動提請人大釋法,引起公眾對司法獨立的關注,亦擔心判決可能影響香港營商環境。身為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日前接受本報專訪,詳細解讀今次判決的憲法意義以及對商業社會的影響,並澄清了公眾一個普遍謬誤﹕國企並不會根據今次判決而得到「絕對豁免」的免死金牌,目前還在上訴階段的「華天龍案」,才會直接觸及國企在港是否享有免責特權的敏感問題。
■疑問1﹕司法獨立受損?
對於港人對人大釋法格外敏感,擔心本港司法獨立會受到損害,陳弘毅直截了當指出,案件與司法獨立其實沒大關係。他解釋,《基本法》第158(3)條已安排,香港法院在作出終局判決前,可向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條文尋求解釋,而今次案件涉及國家豁免權(state immunity),涉及國家外交事務,終院在此案引用既定程序要求釋法,是合適的時機。
對於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在審案期間三度去信法院,有意見認為是對法院施壓,尤其是在第3封信中,外交部向終院詳列了若法院不執行「絕對豁免權」而選擇「有限度豁免權」可能帶來的影響;陳提醒這要了解聆訊背景。他解釋,本案進行上訴時,上訴庭曾有疑問,指無實質證據證明選擇「有限度豁免權」實際上會帶來什麼影響,「外交部給終院的信,只是回應了上訴庭在判辭中提出的疑問」。他認為從這角度理解,就不能將外交部的信件,演繹為是要影響法院判決。
■疑問2﹕影響營商環境?
本案引發的另一個議題,是香港法院跟隨中央選用「絕對豁免權」,會否令香港法院的權力受約束,從而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
所謂「絕對豁免」(absolute immunity),是指外國政府在香港法院擁有絕對免被起訴權利,而「有限度豁免」(restrictive immunity),則指即使是主權國,如果受爭議的行為是純商業活動,主權國就不會享有豁免權。香港在回歸前其實一直行使「有限度豁免」,但今次終院就決定改為跟隨內地,採取「絕對豁免」原則,有意見就認為,這等同削弱香港法院的權力,令「在海外追到的債,在香港追不到」,而國企機構在港亦會有了擋箭牌。
陳弘毅承認,選用「絕對豁免」,確是限制了法院的權力,但實際上會否影響營商,則仍然有待觀察,「有人會認為在香港追唔到錢,但亦有國家會認為,放錢在香港投資,會有這個保障」,好處與壞處很難比較。又由於國家豁免權是雙向的,中國給予外國政權豁免,等同在奉行絕對豁免權的國家,中國的財產亦有相同保障。他承認,歐美國家大都已奉行「有限度豁免」,香港改行「絕對豁免」,有人會認為是開倒車,「世界上很多國家還是奉行絕對豁免,例如整個非洲,而事實上歐美國家還是與中國人做生意,到將來中國決定改變制度,香港都要跟着改變」。
陳又澄清了一個謬誤﹕國企可籍着今次判決得到「免死金牌」。他說,今次案件針對的其實是海外政權的豁免權,不適用於中央政府或轄下機構,而涉及後兩者的應是港英時代的「皇室轄免權」(crown immunity),而香港法院正在審理的「華天龍案」,原訟庭法官石仲廉就指中央或轄下機構在回歸後可以延續享有「皇室轄免權」,相信該案要交由終院審理,「國字號」會否有免死金牌,才會有最終定案。
■疑問3﹕終院為何作出臨時判決?
根據《基本法》的釋法機制,終院若選擇提請人大釋法,其實毋須先提出任何觀點或臨時結論,直接將問題交予人大常委,得到答覆後才作出最後裁決。但今次終院不單就國家豁免權作出選擇,在裁決中更發出了臨時命令,等候人大解釋後即作出確認,陳認為這是一個好的先例,「終院選擇清楚解釋他們的意見,其中一個可能性是讓人大了解他們的觀點,人大當然有權不同意,但就算不同意,也要交代理由」。值得留意的還有終院提出的問題其實相當具體,「近乎是非題」,雖然不至於限制人大釋法的範圍,但同樣地可以讓人大清楚終院的見解,並為將來以相同機制尋求人大釋法,立下一次先例。
明報記者 羅永聰